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 四、農糧產品批發市場改善、零售現代化與直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 五、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及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 六、糧食收購、儲運、碾製及配撥事項。
- 七、糧商管理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 八、稻米分級檢驗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 九、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