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預測及報導事項。
- 四、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公害處理配合與一般病蟲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五、農糧產品交易制度與市場經營管理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 六、農產品國內外宣導與促銷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 七、農作物生產、運銷及加工科技之研發事項。
- 八、農糧產品加工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 九、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業務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糧食管理業務與稻米分級檢驗制度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一、糧食收購、儲運、碾製與配撥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二、肥料購銷、儲運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 十三、農糧產銷組織輔導、資訊傳播及農民教育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第 6 條
- 1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四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視察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前項員額中,科員二十六人,技佐三人,辦事員七人,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3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隨業務移撥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4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