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 四、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 1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2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