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
    理。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六、保險業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 3 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科長、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