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費率之管理。 (二) 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三) 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等清償能力制度之研訂及管理。 (四) 保險業精算人員之養成、教育及管理。 (五) 精算學 (協) 會之指導、監督。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管理。 (二) 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審核。 (三) 保險預警系統之管理。 (四) 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五) 配合執行金融交易監視系統之相關事項。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有關本局資訊業務處理之聯繫與協辦。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審核及管理。 (二) 保險業增 (減) 資之管理。 (三) 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四) 保險安定基金之管理。 (五)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管理及發展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審查下列財產保險商品: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汽車保險。 7.其他財產保險。 8.輸出保險。 (二) 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財產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四)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財產保險商品。 (五)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四) 人身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五)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人身保險商品。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保險市場發展、紀律及消費者保護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申訴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二) 保險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 配合辦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各項消費者保護業務。 (四) 保險教育及宣導。 (五) 未經本會核准銷售保單之處理。 (六)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八) 保險相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管理。 (九) 保險相關人民團體之指導及監督。 (十) 保險業洗錢防制之配合辦理事項。 (十一)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財產保險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財產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 外國財產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 財產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 財產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 財產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 財產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 (換) 發及變更登記。 (八) 再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監督及管理。 (十)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十一) 財產保險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人身保險業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人身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 外國人身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 人身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 人身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 人身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 人身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 (換) 發及變更登記。 (八) 保險業務員之管理。 (九) 保險招攬文宣廣告之監督及管理。 (十) 金融、保險、證券跨業行銷之管理。 (十一) 保險業公司治理之督導。 (十二) 兩岸保險事務之推動及管理。 (十三)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 (十四) 人身保險相關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五)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相關公 (協) 會之指導及監 督。 (四) 配合辦理保險資訊業務。 (五)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制度之研 擬。 (二) 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之擬訂、修正及管理。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之審查。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之辦理事項。 (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八)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九) 其他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 辦理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之年金保險制度之推動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災害保險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 災害保險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三) 保險業辦理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 災害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五)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六) 參與有關保險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七)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本局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紀錄。 三、研考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保險年報之彙整編纂。 五、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六、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七、文稿之審核。 八、印信之典守。 九、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十、機要事務之處理。 十一、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十二、檔案之管理。 十三、事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十四、現金、票據、出納及保管。 十五、本局各項物品之採購。 十六、本會各項活動之配合辦理。 十七、國會聯繫及新聞連絡之辦理。 十八、零用金之發放與管理。 十九、保險業保證金收據之之保管。 二十、保險業罰鍰繳納之追蹤管理。 二十一、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 二十二、本局車輛調度事項。 二十三、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出納作業事宜。 二十四、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三、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五、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七、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九、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一、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控制與支出審核。 五、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六、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 七、各項經費流用事項。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 (入) 應付 (收) 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十五、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十六、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 十七、行政院主計處之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偕同辦理保險業資料審核 十八、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會計報告暨預 (決) 算編製等相關事項。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 三、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本局政風興革建議。 五、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 六、本局公務機密維護。 七、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 八、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3 條
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 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4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綜理秘書室業務。 二、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組、室工作推動之配合聯繫。 五、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組、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重要會議之參加。 八、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