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秘書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二、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加強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第 7 條
本會設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案件之研辦。 三、基金投資、貸款案件合約或協議事項之洽訂。 四、基金投資、貸款收益之核計事項。 五、基金投資之讓售事項。 六、基金投資貸款計畫、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七、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造與分析事項。 三、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