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秘書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二、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
。並應業務需要,得設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以加強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
,必要時得酌聘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二人。

第 5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為會議之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組辦
事。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第 7 條

本會設業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案件之研辦。
三、基金投資、貸款案件合約或協議事項之洽訂。
四、基金投資、貸款收益之核計事項。
五、基金投資之讓售事項。
六、基金投資貸款計畫、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七、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設稽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貸款對象之信用及財務狀況分析事項。
二、基金投資、貸款計畫執行績效之稽核事項。
三、專案調查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造與分析事項。
三、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會設總務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基金出納事項。
三、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