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2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