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本會重大政策方針之研訂事項。
二、須報請行政院審議之重要事項。
三、涉及與其他部會相關而須協調聯繫事項。
四、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 5 條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6 條

委員會議各種議案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並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 9 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
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

第 10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 11 條

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
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 12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之。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