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全國青年輔導事宜,設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 一、第一處。
  • 二、第二處。
  • 三、第三處。
  • 四、第四處。
  • 五、秘書室。

第 3 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創辦工業生產事業與工商服務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
二、關於青年創辦工業區之發展、管理、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辦農、林、漁、牧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及服務事項。

第 4 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大專院、校畢業青年就業登記、推介及工作機會之開拓等事項。
  • 二、關於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及地區就業輔導機構之聯繫、協助事項。
  • 三、關於青年就業甄選、分發及協助等有關事項。
  • 四、關於服完兵役之大專院、校及高中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養事項。

第 5 條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策劃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海外學人、學術與科技團體之聯繫、服務及回國創業之協助事項
    。
三、關於海外人才專長檔案之規劃、建立、應用及聯繫、服務等事項。
四、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接待聯誼、活動、海外通訊資料發行及其
    他有關之聯繫、服務等事項。

第 6 條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青年問題調查及研究等事項。
  • 二、關於青年輔導綜合規劃及聯繫、協調等事項。
  • 三、關於青年心理輔導、職業諮詢及輔導書刊編印等事項。
  • 四、關於青年就業資料之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導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一、關於文書、議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 二、關於財產管理、採購及出納等事項。
  •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 四、關於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 8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職等,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
人,職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第 9 條

  •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 一、有關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
    • 二、工商界領袖及學者專家。
  • 2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得連聘之。

第 10 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
人,專門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
,秘書二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得列第六或第
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12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顧問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員五人至七
人,其中研究委員二人得專任,餘均兼任,為無給職。

第 15 條

第八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
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6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
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 17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青年訓練及服務機構;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 18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