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創辦工業生產事業與工商服務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 二、關於青年創辦工業區之發展、管理、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辦農、林、漁、牧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及服務事項。
第 4 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大專院、校畢業青年就業登記、推介及工作機會之開拓等事項。
- 二、關於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及地區就業輔導機構之聯繫、協助事項。
- 三、關於青年就業甄選、分發及協助等有關事項。
- 四、關於服完兵役之大專院、校及高中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養事項。
第 5 條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策劃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海外學人、學術與科技團體之聯繫、服務及回國創業之協助事項 。 三、關於海外人才專長檔案之規劃、建立、應用及聯繫、服務等事項。 四、關於海外學人與留學生回國接待聯誼、活動、海外通訊資料發行及其 他有關之聯繫、服務等事項。
第 6 條
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青年問題調查及研究等事項。
- 二、關於青年輔導綜合規劃及聯繫、協調等事項。
- 三、關於青年心理輔導、職業諮詢及輔導書刊編印等事項。
- 四、關於青年就業資料之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青年一般輔導及福利服務等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一、關於文書、議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 二、關於財產管理、採購及出納等事項。
-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 四、關於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 人,專門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 ,秘書二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得列第六或第 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