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之需要
,培養青年專業技能,並輔導其就業,特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
定設置「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主任一人
,襄助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四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科:
 (一) 訓練課程、教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教材之編審、訓練師之洽聘事項。
 (三) 受訓青年招考事項。
 (四) 教學成績考核、學籍管理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實習科:
 (一) 實習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與管理事項。
 (三) 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及各項機具之保管、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三、輔導科
 (一) 輔導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事項。
 (三) 課外及康樂活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四、總務科
 (一) 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事項。
 (三) 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調用;置
科長,由本會適當人員或訓練師兼任之。

第 4-1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4-2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為提高青年職業訓練素質,得聘請專家及工商企業界人士組織各種
委員會研究改進訓練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為擴大青年就業效果及提高訓練成效,得與有關單位簽約合作辦理
訓練,其合約另訂定。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                  │
├───┬────┬─────┬───┬───────────┤
│單位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副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科長    │          │ (四)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其│
│      │        │          │      │中二人得由訓練師兼任。│
├───┼────┼─────┼───┼───────────┤
│      │專員    │薦任      │一    │                      │
├───┼────┼─────┼───┼───────────┤
│      │正訓練師│聘任      │六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副訓練師│聘任      │一二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助理訓練│聘任      │一八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師      │          │      │辦法」辦理。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五    │                      │
├───┼────┼─────┼───┼───────────┤
│      │辦事員  │委任      │六    │                      │
├───┼────┼─────┼───┼───────────┤
│      │書記    │委任      │三    │                      │
├───┼────┼─────┼───┼───────────┤
│會計室│會計主任│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人事室│主任    │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          │五一  │                      │
│                │          │ (八) │                      │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