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本會事務之政策、計劃及執行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法規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會受託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之 審核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外機關 (構) 協調、聯繫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會計、人事管理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之重大事項。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本會事務之政策、計劃及執行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法規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會受託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之 審核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外機關 (構) 協調、聯繫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會計、人事管理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