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報 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 要之調查行為。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四、與世界各國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 六、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本會設飛航安全組、失事調查組,辦理前項所列事項。
第 3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本會依民用 航空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對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刑事 責任判定及後續相關處分,應於本會完成調查報告後配合辦理。
第 6 條
本會聘用飛航安全官及失事調查官八人至十人,副飛航安全官及副失事調 查官五人,辦理第二條所列有關飛航安全及失事調查事項。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技正、專員、技士、科員;飛航安全組及失事調 查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第 8 條
本會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由執行長或主任委員指定之飛 航安全官或失事調查官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辦理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 外事件調查事項,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相關人員應接受召集人指揮,配合專案調查小組作 業,但不得參與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可能原因之推斷或確定。 專案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草案,送陳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定案後,由召集 人依程序解散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 任 委 員│ │ (一) │ │ ├───────┼─────┼─────┼──────────┤ │委 員│ │ (四–六) │ │ ├───────┼─────┼─────┼──────────┤ │執 行 長│ │ (一) │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 │ │ │ │員兼任。 │ ├───────┼─────┼─────┼──────────┤ │組 長│ │ (二) │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 │ │ │ │員兼任。 │ ├───────┼─────┼─────┼──────────┤ │飛航安全官 │聘用 │八–十 │ │ │失事調查官 │ │ │ │ ├───────┼─────┼─────┼──────────┤ │副飛航安全官 │聘用 │五 │ │ │副失事調查官 │ │ │ │ ├───────┼─────┼─────┼──────────┤ │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 ├───────┼─────┼─────┼──────────┤ │技 正│簡任 │一 │ │ ├───────┼─────┼─────┼──────────┤ │技 正│薦任 │三 │ │ ├───────┼─────┼─────┼──────────┤ │專 員│薦任 │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一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一 │ │ ├───────┼─────┼─────┼──────────┤ │會 計 員│ │ (一)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人事管理員 │ │ (一) │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總 計│ │二十三–二│ │ │ │ │十五 (十–│ │ │ │ │十二) │ │ ├─┬─────┴─────┴─────┴──────────┤ │附│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註│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