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增進分工合作,特訂定本細則
。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會設失事調查組、飛航安全組、調查實驗室、行政及法制組。

第 4 條

失事調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與提出調查
    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事項;
二、關於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事項;
四、關於接受委託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失事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

第 5 條

飛航安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措施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飛安改善建議之追事項;
三、關於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事項;
四、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事項;
五、關於策劃及進行本會對外之宣導事項;
六、關於參與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
七、關於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關於飛航安全事項。

第 6 條

調查實驗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現場測量、飛航記錄器解讀及航機性
    能分析事項;
二、關於飛航資訊整合與製作動畫事項;
三、關於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 (構) 之推動與管理事
    項;
四、關於接受國內外相關機關 (構) 委託進行之飛航記錄器解讀及分析工
    作事項;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五、其他有關調查所需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 7 條

行政及法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法令之研擬、修訂、擬釋及研究
    事項;
二、關於本會行政規則之研擬、修訂及研究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四、關於調查之行政支援事項;本會調查行政作業辦法另定之;
五、關於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圖書管理事項;
七、關於出納管理事項;
八、關於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務
    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會人員任免、遷調、動態及銓審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會人員考績、獎懲及考勤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會人員保障、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會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之核轉事項;
六、關於本會人員福利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會人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本會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概算、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會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會會計記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本會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有價
    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本會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採購之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管
    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0 條

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執行及推動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及協調會內相關事務事項;
三、關於本會標準作業程序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政府及民間機構協商事項;
五、擔任本會對外之發言人;
六、擔任重大失事案件之主任調查官;
七、擔任本會國際事務負責人;
八、其他有關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辦公室主任承主任委員或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各組室主管承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請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並於事後知會其主
管。

第 14 條

本會各組室處理涉及其他組室職掌之事務時,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
同時,陳由執行長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16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依本會委員會議規則辦理。
本會委員得依相關法令支給兼職酬勞、交通費、出席費及審稿費。本會委
員審稿費支給辦法另定之。

第 17 條

本會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 18 條

本會辦理失事調查作業所需之行政支援,其辦法另定之。

第 19 條

本會聘用人員時,依本會新進人員遴選及進用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會人員與本會之權利義務關係,其基準辦法另定之。
本會人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
本會聘用人員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相關法
令辦理。

第 20 條

本會聘用人員應辦理考核。本會聘用人員考核及晉薪辦法及考核委員會組
織辦法另定之。

第 21 條

本會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參加保險。本會得視任務危險程度另訂定保險辦法
,為相關人員辦理投保手續。
本會研究人員、顧問及依書面契約委託之機關 (構) 執行本會職務時,亦
同。

第 22 條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依相關法令給與遺族撫卹金
外,並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第 23 條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涉訟時,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