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營運發展課。 二、場地器材課。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營運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運動行銷。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內外體育運動組織與場館業務之協調、聯繫及交流。 四、本處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管理及刊物發行。 五、其他有關營運發展事項。
第 6 條
場地器材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場地之維護及管理。 二、運動器材之購置、使用及管理。 三、運動場館相關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場地器材之相關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場地器材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