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營運發展課。
二、場地器材課。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營運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運動行銷。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內外體育運動組織與場館業務之協調、聯繫及交流。
四、本處資訊系統之建置、維護管理及刊物發行。
五、其他有關營運發展事項。

第 6 條

場地器材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場地之維護及管理。
二、運動器材之購置、使用及管理。
三、運動場館相關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場地器材之相關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場地器材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