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取事項,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 定本標準。 前項規費收取事項,依本標準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規費法及其他法 令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田徑場觀眾席。 (三)戶外廣場。 (四)露天表演場一。 (五)露天表演場二。 (六)籃球場。 (七)競賽選手準備區。 (八)賽務控制區。 (九)醫療設施區。 (十)媒體區。 (十一)貴賓區。 (十二)尾翼區。 二、設施設備如下: (一)田徑場夜間照明。 (二)田徑場大螢幕。 (三)田徑場聖火臺。 三、體育運動團體如下: (一)人民團體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