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統籌規劃國家體育事務,整合體育資源,推展
全民體育,特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國家體育政策及制度。
二、協調整合政府及民間體育運動資源。
三、規劃推展全民體育運動。
四、規劃推動國內、外體育競技及交流活動。
五、其他本院交辦有關體育事項。

第 3 條

本會為執行前條任務,有協調、督導體育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之責。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聘兼之,綜理本會業務。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本院院長就體
育界、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派 (聘) 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
有關機關、學校人員調兼之;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人員。工作人員之配置
,依附表規定。
附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工作人員編組表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一)       │                            │
├──────┼────────┼──────────────┤
│執行秘書    │     (一)       │                            │
├──────┼────────┼──────────────┤
│副執行秘書  │     (一)       │                            │
├──────┼────────┼──────────────┤
│專門委員    │     (三)       │                            │
├──────┼────────┼──────────────┤
│組長        │     (三)       │                            │
├──────┼────────┼──────────────┤
│視察        │  (四)-(六)    │                            │
├──────┼────────┼──────────────┤
│專員        │  (十)-(十四)  │                            │
├──────┼────────┼──────────────┤
│分析師      │     (一)       │                            │
├──────┼────────┼──────────────┤
│編審        │     (一)       │                            │
├──────┼────────┼──────────────┤
│設計師      │     (一)       │                            │
├──────┼────────┼──────────────┤
│組員        │  (九)-(十一)  │                            │
├──────┼────────┼──────────────┤
│辦事員      │  (二)-(四)    │                            │
├──────┼────────┼──────────────┤
│書記        │  (一)-(三)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
│會計員      │     (一)       │                            │
├──────┼────────┼──────────────┤
│合計        │(四○)-(五二)  │                            │
├──────┴────────┴──────────────┤
│備註:本表所列人員,均由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
└──────────────────────────────┘

第 8 條

本會人事管理及主計業務,均由本院指定人員兼任。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10 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之日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