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擬、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召開全國體育會議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三、關於體育發展基金之籌措、運用事項與體育基金會之審核、登記及輔 導事項。 四、關於體育專業人才與運動教練之培養、進修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國民體育宣導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體育事務之綜合計畫事項。
第 5 條
全民運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與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二、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社區、職工、幼兒、青少年與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八、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聯繫 、推動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 6 條
競技運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競技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參賽工作之監督、 聯繫、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學校、軍中及職業運動組織與選手培訓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項 。 四、關於運動選手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績優運動選手、教練之獎勵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運動科學之研究、推動、獎勵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運動傷害之預防及宣導事項。 八、關於運動禁藥之管制、檢測及教育事項。 九、關於運動訓練機構之聯繫、管理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第 7 條
國際體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體育交流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國際體育運動與學術交流合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學校體育國際交流合作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舉辦大型國際運動賽會與體育會議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之聯繫、輔導及外籍運動員、教練、裁判 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體育資訊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事項。
第 8 條
運動設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關於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關於運動場館、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關於公民營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第 11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第 13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視察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二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 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 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七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