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 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 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分令遵辦,由衛戍司令官指揮之。 在急要時,得直接分配並指揮之,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 本部暨該管長官。
第 8 條
駐在衛戍地之部隊,雖不屬於衛戍司令官之管轄,若衛戍司令官認為警備 上之必要,對於該部隊請求援助時,該部隊長如無特殊理由,均須應其請 求,由衛戍司令官與該部隊長即時普別報告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 及該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