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禁止建築之範圍如左: 一、以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電台用地之地區 。 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 (包括反射板 ) 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 無阻礙地帶 (First Fresnel Zone 說明如圖說 (一) ) 區內。 (編 註:圖說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72 頁)
第 4 條
限制建築之範圍依使用天線之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頻率等計算 出所需之無阻礙地帶而定。 一、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水平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之建築物高度 ,不得超天線底邊水平線仰角五度。 二、微波通信固定電台:天線水平放射角度 (計算如圖說 (二) ) 內之建 築物,其高度不得高至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編 註:圖說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73 頁)
第 5 條
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 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地 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 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