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 一、審查費:
    •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 二、證照費:
    •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