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工務組。
二、企劃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之擬訂、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審核。
二、工程發包、施工督導、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三、土地取得、勘查、測量、地上物處理及產權處理。
四、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劇場技術及舞臺管理人員之培訓。
三、藝術欣賞人口之研究、活化。
四、國際表演藝術博覽會之策辦。
五、國內外表演藝術團隊交流合作之推動。
六、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
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