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 一、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二、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 2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第 5 條
- 1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三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2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四月底前送本部辦理。
-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四月底前送本部彙辦。
第 6 條
- 1本部每三年辦理之獎勵如下:
- 一、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或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重大災害地區提供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志工,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經成立滿三年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
- 2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五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