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醫院未置秘書時,前項權責由副院長為之。
第 46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
第 47 條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資料之分析。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 三、掛號及醫療費用收費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有關業務。 五、醫事人員執業登錄及醫院間醫療合作業務。 六、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院未設醫務行政室者,前項業務由社會工作室(科)掌理之;其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由總務室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