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