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 3 條

  •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2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 6 條

  • 1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2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