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 八、秘書室。
  • 九、人事室。
  • 十、政風室。
  • 十一、主計室。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 二、綜合企劃與管考之規劃及推動。
  • 三、組織結構、功能與其調整之研析及規劃。
  • 四、國民健康促進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務之辦理。
  •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管理。
  • 六、國民健康促進有關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七、國民健康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 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癌症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規劃及推動。
  • 二、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 三、癌症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四、癌症診療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五、癌症病人病友支持服務與安寧療護之規劃及推動。
  • 六、癌症相關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應用。
  • 七、癌症防治教育訓練、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7 條

慢性疾病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高血壓、高脂血症、糖尿病與其他代謝性疾患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二、心臟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氣喘與慢性阻塞性肺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三、骨質疏鬆症、老人跌倒防制與更年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 四、慢性疾病防治之宣導教育。
  • 五、慢性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六、慢性疾病病友支持網絡之建構。
  • 七、其他有關慢性疾病防治事項。

第 8 條

婦幼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生育健康與婦女健康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二、人工生殖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新生兒與嬰幼兒健康、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四、罕見疾病與遺傳性疾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五、兒童、少年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六、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 七、其他有關婦幼健康事項。

第 9 條

社區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社區健康營造之規劃及推動。
  • 二、國民營養監測、調查、教育、宣導及標準之擬訂。
  • 三、肥胖防治、健康生活型態之規劃及推動。
  • 四、健康城市與各類場域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五、其他有關社區健康事項。

第 10 條

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

第 11 條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 二、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