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 八、秘書室。
- 九、人事室。
- 十、政風室。
- 十一、主計室。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 二、綜合企劃與管考之規劃及推動。
- 三、組織結構、功能與其調整之研析及規劃。
- 四、國民健康促進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務之辦理。
-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管理。
- 六、國民健康促進有關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七、國民健康資訊作業管理與維護。
- 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癌症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檳榔健康危害防制之規劃及推動。
- 二、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 三、癌症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四、癌症診療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五、癌症病人病友支持服務與安寧療護之規劃及推動。
- 六、癌症相關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應用。
- 七、癌症防治教育訓練、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7 條
慢性疾病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高血壓、高脂血症、糖尿病與其他代謝性疾患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二、心臟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病、氣喘與慢性阻塞性肺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三、骨質疏鬆症、老人跌倒防制與更年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 四、慢性疾病防治之宣導教育。
- 五、慢性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六、慢性疾病病友支持網絡之建構。
- 七、其他有關慢性疾病防治事項。
第 8 條
婦幼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生育健康與婦女健康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二、人工生殖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新生兒與嬰幼兒健康、疾病篩檢之規劃及推動。
- 四、罕見疾病與遺傳性疾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
- 五、兒童、少年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六、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 七、其他有關婦幼健康事項。
第 9 條
社區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社區健康營造之規劃及推動。
- 二、國民營養監測、調查、教育、宣導及標準之擬訂。
- 三、肥胖防治、健康生活型態之規劃及推動。
- 四、健康城市與各類場域健康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 五、其他有關社區健康事項。
第 10 條
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