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