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兒少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 三、身心障礙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 四、老人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 五、家庭支持組,分三科辦事。
  • 六、秘書室。
  • 七、人事室。
  • 八、政風室。
  • 九、主計室。

第 5 條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婦女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婦女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 四、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 五、綜合企劃、管制考核、政策宣導與國際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 六、社會福利補助業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與設算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查核。
  • 七、社會役役男之規劃、運用及管理。
  • 八、其他有關婦女福利及企劃事項。

第 6 條

兒少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 六、少子女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

第 7 條

身心障礙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五、身心障礙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 六、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七、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 8 條

老人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老人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老人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三、老人經濟扶助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四、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五、老人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 六、高齡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七、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八、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服務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九、其他有關老人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 9 條

家庭支持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家庭政策與方案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家庭照顧能力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家庭親職、家庭關係、適應與維繫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四、單親、外籍配偶、高風險與其他特殊需求家庭扶助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五、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之整合、協調及運用。
  • 六、家庭支持服務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 七、其他有關家庭支持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 三、法制事項。
  • 四、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