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工作計畫與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收容案件之訪視、家庭調查、審核與個案基本資料之建立、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就學就業等生涯轉銜、推介就業服務、追蹤、訪視及輔導。 四、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之提供(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支持、生涯規劃、職能發展、社會生活指導及特殊個案輔導)。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社會各界與相關社團之慰問、參訪等各項活動之聯繫及接待。 七、社會福利諮詢服務、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結合及運用轉介。 八、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九、合作式中途學校之綜合業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安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安養服務對象曰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第 8 條
遊民收容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與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與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遊民收容事項。
第 9 條
少年教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服務對象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服務對象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獎懲與院生個案動態登錄、蒐集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各項生活必需品之供應、領發與膳食監督及改善。 六、服務對象收容業務與升學及就業輔導。 七、服務對象家庭與就讀學校之連繫及院生志願服務。 八、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評鑑與資料統計及編報。 九、其他有關少年教養事項。
第 10 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護理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服務對象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立。 七、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11 條
保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營養保健、復健、藥事服務、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與醫療院所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聯繫協調。 三、服務對象之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12 條
教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院校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第 13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工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服務對象生活照顧與休閒娛樂及輔導。 三、心理輔導及諮商。 四、服務對象財務管理輔導。 五、服務對象健康管理。 六、服務對象家庭聯繫及親職教育。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