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
二、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三、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四、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
五、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
六、衛生教育規劃、宣導、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
七、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
八、本部衛生福利、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社會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推動、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
四、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第 8 條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
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第 9 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第 10 條

保護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被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第 11 條

醫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醫事品質、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
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五、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六、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七、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八、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七、口腔醫療服務體系、專業人力及醫療科技之規劃、發展與管理。
八、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督導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

第 13 條

中醫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中藥(材)、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

第 13-1 條

長期照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長期照顧政策、制度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人力培訓、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與偏遠地區長期照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四、居家、社區與機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項。

第 14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不屬其他司、處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6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9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本部資訊使用者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服務。
五、本部與其他機關資訊移轉與交換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20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相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管理及監督事項,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國民年金監理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21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