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業務,特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
  •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 六、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教育宣導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 七、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 八、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及境外管理作業。
  • 九、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事項。

第 3 條

  •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2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 6 條

  • 1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2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