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第 3 條
- 1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 2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符合前項規定。
-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
第 4 條
- 1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 2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目標。
-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 五、人力配置。
- 六、所需經費預算。
- 七、預期效益。
-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