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第 2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辦
    理,其餘皆由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辦理
    。

第 3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格考驗時,應組織「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委
員會」。其委員會之組織,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第 4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科目如左: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考試科目為「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等三科。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社會學科」
    等三科。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等二
    科。另抽考科目二科。
抽考科目依補習學校之性質,就全學程除必考科目以外之教學科目中抽定
之;惟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抽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主要,必要時得以實
作為之。
抽考科目,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抽定並公
告之。

第 5 條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
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
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第 6 條

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
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資格證明書之格式另定之
。

第 7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應於結業考試完畢後
一個月內為之。
國民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資格考驗日期,由辦理學校決定之。

第 8 條

補習學校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成績未及格者,准予再參加次
年起之資格考驗兩次,應考科目以再參加年度全部資格考驗科目為準。

第 9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實施要點,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

第 10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得酌收報名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