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由學校辦理。 二、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國立者由教育部辦 理,其餘皆由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辦理,並均得委由學校辦理 。
第 4 條
補習學校結業生之資格考驗科目如左: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考試科目為「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等三科。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社會學科」 等三科。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必考科目為「國文」、「數學」等二 科。另抽考科目二科。 抽考科目依補習學校之性質,就全學程除必考科目以外之教學科目中抽定 之;惟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抽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主要,必要時得以實 作為之。 抽考科目,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抽定並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