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級補習學校係屬附設者,其教務、訓導及總務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 機構或機構之人員兼任辦理之。 附設補習學校校長如係兼任者,得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受校長之指揮、監督,負責校務之推展。 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俸給及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 定。
第 6 條
各級補習學校之新生入學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 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 須經入學試驗及格。 四、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須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並須 經入學試驗及格。
第 17 條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 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 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者,其各科實習 科目仍須到校上課。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二至五 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一至二次。每 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期或夜間到校實施。
第 22 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得 補考一次;惟學期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者,全部不及格科目均應重讀,不准補考,次學期並應酌予減修學分。 實施空中教學者,不及格科目,一律不予補考,均應重讀。
第 24 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實施空中教學者,其各科實習實驗科目仍 須到校上課,其每一科目之教學總時數均準用前條之規定。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二次;國文及 社會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一次。每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 授於假日或夜間到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