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間電子化,係指運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及企業流程改造 之技術,將公司內核心流程與資源及與其他公司往來之交易資料與流程數 位化與自動化,有效整合公司內外整體應用資訊系統之過程及手段。
第 7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輔導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與其有交易往來之公司概況。 二、公司營運及其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之策略與目標。 三、計畫推動內容。 四、執行團隊組織架構。 五、預期效益。 六、預計執行進度及經費編列。
第 9 條
為審議第七條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委員會,該審議委員會應聘請 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輔導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 畫期程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輔導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輔導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 10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 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用為限;每項計畫補助款之數額不超 過該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 助範圍。
第 13 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依約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得視 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者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 申請人對於前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計畫期中、期末並應依約向主管 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