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辦法輔導業務所提供之項目如下:
-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技能之養成及進修訓練。
- 二、提升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能力之研習。
-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就業服務。
- 四、其他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創業諮詢及輔導事項。
第 8 條
- 1前條第一款訓練內容如下:
-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學科訓練。
- 二、按摩或理療按摩術科訓練。
- 三、按摩或理療按摩實習。
- 四、職業適應課程。
- 五、其他與按摩或理療按摩訓練相關課程。
- 2前條第一款養成訓練之時數,至少為一千六百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