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每年由交通部觀光局配合經費編列情形,就左列作品種類及項目擇項舉辦之,必要時得委託文藝社團舉辦,並於觀光節頒發。 一、文學類 (一)小說。 (二)散文。 (三)報導文學。 (四)詩歌。 二、藝術類 (一)音樂:器樂曲(獨奏或合奏)、聲樂曲(獨唱或合唱)。 (二)影劇:舞台劇、廣播劇及影視。 (三)美術:繪畫、雕塑、及攝影。 (四)民族藝術。 為應觀光宣傳之需,交通部觀光局得就前項所列項目外具有宣傳價值者擇辦之。
第 4 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