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氣象雷達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之範圍如下:
- 一、以雷達天線基座底緣之中心為中心點,在一百八十六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物各部分之高度,不得高於天線基座底緣。
- 二、以雷達天線基座底緣之中心為中心點,在一百八十六公尺至四百九十八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物各部分之高度,必須低於天線基座底緣水平線算起之仰角零點五度以下(如示意圖二)。
第 7 條
- 1中央氣象局為確保設置之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所觀測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必要時得劃定一定範圍,限制建築。
- 2依前項劃定之限制建築地區,應按當地都市計畫圖或區域計畫圖之比例尺,繪製地形圖,未實施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以上之地形圖或平面圖,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核定後,轉請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