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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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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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目
命令
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