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
二十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證券服務事業。
本辦法所稱期貨業,係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第 3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應檢附申請書 (附表一) 向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
發照,並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附表一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受文者:
主      旨:為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
            ,向  貴會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並請於核准後依證券業暨
            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第五
            條規定,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
            登載於財政部公報。
┌──────┬────────┬─────┬────────┐
│申請人名稱  │                │代表人姓名│                │
├──────┼────────┼─────┼────────┤
│主事務所及分│                │身分證字號│                │
│            │                ├─────┼────────┤
│事務所之地址│                │戶籍地址  │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  │保存期限│  │
├──────┼────────┴─────┴─┴────┴─┤
│資料範圍    │                                              │
├──────┼───────────────────────┤
│資料檔案保有│                                              │
│之特定目的  │                                              │
├──────┼───────────────────────┤
│資料蒐集方法│                                              │
├──────┼───────────────────────┤
│資料檔案利用│                                              │
│範        圍│                                              │
├──────┼───────────────────────┤
│國際傳遞個人│                                              │
│資料之直接收│                                              │
│受        者│                                              │
├──────┼───────────────────────┤
│資料檔案安全│                                              │
│維護計畫    │                                              │
├──────┼──────┬────┬────┬──┬───┤
│安全維護計畫│            │服務單位│        │職稱│      │
│負責人姓名  │            │        │        │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第 4 條

申請登記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未符合本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應載明事項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
    費及執照費,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期補正者。
三、申請之資料中有非執行職務所需之個人資料者。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未符合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業
    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經令其改善,而未依限
    改善者。

第 5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申請登記獲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本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並送請證券暨
期貨主管機關登載於政府公報。

第 6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五佰元,申請為變更登
記,如需換發執照者,應另繳納新臺幣一千五佰元。
附表二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變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事項,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開具左列變更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變更登記。
┌──────┬──────┬───────┬────────┐
│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分證│  代表人戶籍地址│
│            │            │  字        號│                │
├──────┼──────┼───────┼────────┤
│            │            │              │                │
├──────┴──────┴───────┴────────┤
│ 總      分      支      機      構      之      地      址 │
├──────────────────────────────┤
│                                                            │
│                                                            │
│                                                            │
├───────┬─────────┬────────────┤
│變  更  項  目│原  項  目  內  容│變  更  項  目  內  容  │
├───────┼─────────┼────────────┤
│              │                  │                        │
├───────┼─────────┼────────────┤
│              │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第 7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申請為終止登記。
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
附表三
            證券業暨期貨業終止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終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業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
            附件,向  貴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
│申請人名稱:              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戶籍地址: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保存期限│        │
├─┬────────┴┬───┴────┴────┴────┤
│銷│銷毀之方法        │                                    │
│  ├─────────┼──────────────────┤
│  │銷毀之時間地點    │                                    │
│  ├─────────┼──────────────────┤
│毀│以何種方式證明銷毀│                                    │
├─┼─────────┼──────────────────┤
│移│移轉之原因,如出售│                                    │
│  │、贈與或其他原因  │                                    │
│  ├─────────┼──────────────────┤
│  │移轉之對象,包括其│                                    │
│  │屬性為公務機關或非│                                    │
│  │公務機關          │                                    │
│  ├─────────┼──────────────────┤
│  │移轉對象得保有個人│                                    │
│  │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說│                                    │
│  │明                │                                    │
│  ├─────────┼──────────────────┤
│  │移轉之方法、時間及│                                    │
│轉│地點              │                                    │
└─┴─────────┴──────────────────┘
                                  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