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
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
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

第 3 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
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審定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4 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及其附註與各科目明細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
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公司負責人、主管及經辦人員就主要報表
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 5 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以能表達左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必須有真實詳
    盡之表達。
二、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
    人不致發生錯誤之判斷。
財務報告有違反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
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第 6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對左
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會計處理與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不相一致者,應註明其詳細情形及因
    處理不同而發生差異之數額。
二、在數種公認之會計處理方法中擇用其一者,應註明所選擇之方法。
三、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於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入帳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五、重要組織的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六、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七、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
      明之事項。

第 7 條

財務報告對於結帳日後至財務報告編製完結前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
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第二編 證券發行人

第一章 資產負債表

第 8 條

資產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
    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等。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
      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 有價證券  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且無控制或
      維持商業關係意圖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
      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利股票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
      ,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
      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有價證券,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三)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到期尚未收回者,應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之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
      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
      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以表示應收票據之淨額。
 (四) 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
      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
      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以表示應收帳款之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作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別列明
      。
 (六) 存貨  以供銷售之商品或生產後銷售為目的之製成品、在製品、副
      產品、材料及在途材料等。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
      法確定者不在此限。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
      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保證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 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
      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
      付款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質
    。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
      金、意外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
      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 長期投資  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
      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
      。
      長期投資應註明入帳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
      1 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下列原則評價:
      1 所持股權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
        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應按
        成本法評價。
      2 如持有普通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投資公司對
        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除營業性質或其他情形不宜合併編製外,應編製母子公
        司合併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者,並應加註投資成
        本金額。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成本法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
    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質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
    值者,應將成本與累積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
    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之現
    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
    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
    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
    出租人應將資本租賃之資產轉列為「應收租賃款」,並依收現期間之
    長短劃分為流動資產及長期應收租賃款,每期收受之租金,除部份為
    成本之收回外,並應認列利息收入。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應作為土地
    增值之減項。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
    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各項資產
    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加以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
    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版權、特
    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
    無形資產限於出價取得者,方得認列。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
    能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
    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費用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
    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企業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無形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
    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
    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代付款、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品及其他什
    項資產等。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

第 9 條

負債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負債  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
    或一營業週期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但營業週期
    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
    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應付票據  應付之各種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作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 應付帳款  因購原物料、商品或營務所發生之債務。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
      別列示。
      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
      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
      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佔應付帳款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
      列明。
 (四)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如須另立票據
      提供擔保者,應列入應付票據。
      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
      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
      收定金等。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六)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
      期借款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部份。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
    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
    借款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並將
    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一) 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或其他債券等。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年月日、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
      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
      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
      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
      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 長期借款  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
      。
      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
      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
      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長期借款,應分別列明。
三、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存入保證品
    及其他雜項負債等。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

第 10 條

股東權益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
一、股本  股東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列明。
    有庫藏股票者應列明股數,並以其成本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不得列
    為投資。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捐贈、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及自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
    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應分別列明。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等。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
      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
      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各期結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其規
      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說明之;未有規定者
      ,其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紀錄,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
      。

第二章 損益表

第 11 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營業收入  本期內經常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主要營業所獲得之收入
    ,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
    銷售商品、副產品及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勞務收入等,應分別列明
    。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營業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  本期內因經常銷售商品或供應勞務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
    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成本內減除。
三、營業費用  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供應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推銷
    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
    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支  本期內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收支,包括利息收入、利
    息費用、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或損失、轉投資收入或損失等。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將該項收益減
    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
五、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非常損益,例如重大災害損失,應於經常損益
    之後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六、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前列二款應採同期所得稅分攤方法,扣除應分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以淨額列示。
七、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
    、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附註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八、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經常營業利益、非常利
    益、會計原則變更累積影響數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之。
    計算每股盈餘時,應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為準。如有特別
    股股息者,應先自本期稅後淨利中減除,再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之
    每股盈餘。
九、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二者
    如有差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
    之所得稅分攤。

第三章 股東權益變動表

第 12 條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
期末餘額等資料。
如股本或資本公積無變動者,得僅就保留盈餘部份編製保留盈餘表 (或累
積虧損表) ,列明左列各項: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
    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將應分攤之所得稅
    與稅後之淨額一併列示。
三、本期稅後淨利或本期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股利等撥補項目。
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淨額。
六、期末餘額。

第四章 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 13 條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財務狀況變動表編製之基礎。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編製,可採營運資金或現金為基礎。
二、財務資源之來源:應分為營業之來源及非營業之來源。凡不影響前款
    基礎而屬於重要理財方法及投資活動,致使資本結構、資產分配有重
    大變化者,仍應編列。
三、財務資源之運用。
四、財務資源增減淨額。
五、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營運資金為基礎編製者,應另編製營運資金變
    動明細表,列明左列各項:
 (一) 本年與上年流動資產之變動比較。
 (二) 本年與上年流動負債之變動比較。
 (三) 營運資金增減淨額。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現金為基礎編製者,與營運有關之流動資產及
    流動負債科目之變動,應作為本期稅後淨利 (淨損) 之調整數;與營
    業無關者,則作為其他之現金來源或運用。

第五章 財務報告名稱及格式例式

第 14 條

財務報告之名稱如左: (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                          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科目明細表
 (一) 現金明細表                        格式二–一
 (二) 有價證券明細表                    格式二–二
 (三) 應收票據明細表                    格式二–三
 (四) 應收帳款明細表                    格式二–四
 (五) 其他應收款明細表                  格式二–五
 (六) 存貨明細表                        格式二–六
 (七) 預付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七
 (八) 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八
 (九) 基金明細表                        格式二–九
 (十) 長期投資明細表                    格式二–一○
 (十一) 固定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一一
 (十二) 固定資產累積折舊明細表          格式二–一二
 (十三) 無形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一三
 (十四) 其他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一四
 (十五) 應付票據明細表                  格式三–一
 (十六) 應付帳款明細表                  格式三–二
 (十七) 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格式三–三
 (十八) 短期借款明細表                  格式三–四
 (十九) 預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三–五
 (二十) 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格式三–六
 (二十一) 公司債券明細表                格式三–七
 (二十二) 長期借款明細表                格式三–八
 (二十三) 其他負債明細表                格式三–九
 (二十四) 股本明細表                    格式四–一
 (二十五) 資本公積明細表                格式四–二
 (二十六) 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明細表  格式四–三
三、損益表                              格式五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 營業收入明細表                    格式六–一
 (二) 營業成本明細表                    格式六–二
 (三) 推銷費用明細表                    格式六–三
 (四) 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              格式六–四
 (五) 營業外收支明細表                  格式六–五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格式七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                      格式八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 15 條

專業公司之專業會計科目與報表之編排,從其各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6 條

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每季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編 證券商

第一章 資產負債表

第 17 條

資產
一、流動資產
 (一) 現金  庫存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二) 銀行存款  定期活期等存款。
 (三) 短期投資  買入之各種有價證券。
      備抵投資證券跌價損失為本科目之評價科目。
 (四)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五) 應收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六) 其他應收帳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其他應收款帳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七) 預付款項  各種預付之款項及費用。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均屬之。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
 (二) 特別準備金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所提存之基金。
 (三) 長期投資  長期債券之買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某種事業或其他之
      投資。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及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四、其他資產
 (一) 應收代買證券  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二)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  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三) 應收託售證券  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四) 交割代價  應收應付交易所之交割金額。
 (五) 代買證券  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六) 代賣證券  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七) 保管證券  受託保管之各種證券。
 (八) 承銷證券  各項包銷代銷之證券。
 (九) 存出保證金  存出各項保證金 (包括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等
      ) 。
 (十) 遞延借項  業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
 (十一) 暫付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之各項暫付款。
 (十二) 分公司往來  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
        往來款項用本科目。
 (十三) 總公司往來  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用本科目
        。
 (十四) 其他應收票據  應收客戶交割之票據。
 (十五) 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第 18 條

負債
一、流動負債
 (一)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借款、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 應付票據  應付尚未到期之票據或承兌之票據。
 (三)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
 (四)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之其他應付款項。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款項。
 (六) 代收款項  代收之各種款項。
 (七)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均屬之。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均屬之。
三、其他負債
 (一) 應付代買證券  應付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二) 應付託售證券價款 應付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之價款。
 (三) 應付託售證券  應付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四) 應付保管證券  本科目為保管證券之相對科目。
 (五) 應付承銷證券價款  本科目為承銷證券之相對科目。
 (六) 存入保證金  存入各項保證金。
 (七) 暫收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暫收之款項。
 (八) 其他應付票據  應付客戶交割之票據。
 (九) 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 19 條

股東權益
一、股本  股東投入之資本。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特定目的由盈餘中提撥之公積。
 (三) 違約損失準備  為彌補委託人違約所生之損失由盈餘中提撥之公積
      。
 (四)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
      虧損為累積虧損) 。
 (五) 本期損益 當期之盈虧。

第二章 損益表

第 20 條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第 21 條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
    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第 22 條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
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第三章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 23 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準用之。

第四章 財務報告名稱及格式

第 24 條

財務報告之名稱如左: (格式附後)
一、資產負債表                          格式一
二、資產負債資本科目明細表
 (一) 現金明細表                        格式二–一
 (二) 銀行存款明細表                    格式二–二
 (三) 短期投資明細表                    格式二–三
 (四) 應收票據明細表                    格式二–四
 (五) 應收帳款明細表                    格式二–五
 (六) 其他應收款明細表                  格式二–六
 (七) 預付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七
 (八) 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八
 (九) 基金及準備金明細表                格式二–九
 (十) 長期投資明細表                    格式二–一○
 (十一) 固定資產及累積折舊明細表        格式二–一一
 (十二)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明細表          格式二–一二
 (十三) 應收託售證券明細表              格式二–一三
 (十四) 保管證券明細表                  格式二–一四
 (十五) 承銷證券明細表                  格式二–一五
 (十六)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格式二–一六
 (十七) 遞延借項明細表                  格式二–一七
 (十八) 暫付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一八
 (十九) 其他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一九
 (二十) 短期借款明細表                  格式二–二○
 (二十一) 應付票據明細表                格式二–二一
 (二十二) 應付帳款明細表                格式二–二二
 (二十三) 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格式二–二三
 (二十四) 預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二四
 (二十五) 代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二五
 (二十六) 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格式二–二六
 (二十七) 長期負債明細表                格式二–二七
 (二十八) 應付證券承銷價格明細表        格式二–二八
 (二十九)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格式二–二九
 (三十) 暫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三○
 (三十一) 其他負債明細表                格式二–三一
 (三十二) 股本明細表                    格式二–三二
 (三十三) 資本公積明細表                格式二–三三
三、損益表                              格式三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 證券售價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一
 (二) 手續費收入及傳遞費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二
 (三) 股利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三
 (四) 債息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四
 (五) 財務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五
 (六) 股務代理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六
 (七) 其他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七
 (八) 出售證券成本明細表                格式四–八
 (九) 經手費支出明細表                  格式四–九
 (十) 手續費支出明細表                  格式四–一○
 (十一) 營業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一一
 (十二) 財務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一二
 (十三) 其他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一三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 25 條

證券商如為金融機構兼營者,所編製之財務報告係指其經營承銷、自營或
經紀等業務之部分。

第四編 公司制證交易所

第一章 資產負債表

第 26 條

資產
一、流動資產
 (一) 現金  庫存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二) 銀行存款  定期活期等存款。
 (三) 有價證券  買入各種證券。
 (四)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五) 應收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六)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其他應收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七) 預付款項  各種預付之款項及費用。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
 (二) 長期投資  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某種事業之投資。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及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四、其他資產
 (一) 交割代價  應收應付證券商之交割金額,本科目每日軋平。
 (二) 存出保證金  依法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三) 賠償準備金  依法就經手費內提存之資產。
 (四) 暫付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之各項暫付款。
 (五) 遞延借項  業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
 (六) 保管證券  受託保管之各種證券。
 (七) 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第 27 條

負債
一、流動負債
 (一)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借款、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 應付票據  應付尚未到期之票據或承兌之票據。
 (三)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
 (四)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
 (六) 代收款項  代收之各種款項。
 (七)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均屬之。
三、其他負債
 (一) 存入保證金  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二) 交割結算基金  證券商依法繳存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 暫收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暫收之款項。
 (四) 應付保管證券  本科目為保管證券之相對科目。
 (五) 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第 28 條

股東權益
一、股本  股東投入之資本。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特定目的由盈餘中提撥之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
      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四) 本期損益  當期之盈虧。

第二章 損益表

第 29 條

一、營業收入
 (一) 證券上市費收入  上市證券依照契約收取之上市費用。
 (二) 經手費收入  向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依照規
      定所收取之使用費。
 (三) 手續費收入  保管證券及代理業務等所收之保管手續費。
二、營業外收入
 (一) 股利收入  長期投資之股利收入。
 (二) 債息收入  債券之利息收入。
 (三) 證券投資收入  出售投資證券之盈餘。
 (四) 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五) 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
 (六) 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第 30 條

一、營業費用
 (一) 人事費用  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車馬費等。
 (二) 業務費用  因業務而支出之費用,包括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
      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
      、維護、書報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二、營業外費用
 (一) 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二) 證券投資損失  出售投資證券之虧損。
 (三) 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第 31 條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
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第三章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 32 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第四章 財務報告名稱

第 33 條

財務報告之名稱如左:
一、資產負債表
二、資產負債科目明細表
 (一) 現金明細表
 (二) 有價證券明細表
 (三) 應收票據明細表
 (四) 應收帳款明細表
 (五) 其他應收帳款明細表
 (六) 預收款項明細表
 (七) 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八) 基金明細表
 (九) 長期投資明細表
 (十) 固定資產明細表
 (十一) 固定資產累積折舊明細表
 (十二) 保管證券明細表
 (十三)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十四) 暫付款項明細表
 (十五) 應付票據明細表
 (十六) 應付帳款明細表
 (十七) 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十八) 短期借款明細表
 (十九) 預收款項明細表
 (二十) 代收款項明細表
 (二十一) 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二十二) 長期負債明細表
 (二十三)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二十四) 交割結算基金明細表
 (二十五) 暫收款項明細表
 (二十六) 股本明細表
 (二十七) 資本公積明細表
 (二十八) 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明細表
三、損益表
四、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 證券上市費收入明細表
 (二) 經手費收入明細表
 (三) 手續費收入明細表
 (四) 業務費用明細表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五編 附則

第 3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