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案件,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 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 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 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案件,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 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 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 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