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頒給績優資深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盡忠職守,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第 3 條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第 4 條

功標用紅,白、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左: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次
    ,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第 5 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第 6 條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
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
計算。

第 7 條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
    授權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第 8 條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第 9 條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標
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次序
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第 10 條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

第 11 條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