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功標用紅,白、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左: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次 ,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第 5 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