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如附件。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