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如下
:
一、第一類
┌─────────────┬───┬────────────┐
│                          │退  休│                        │
│                          │年  齡│                        │
│職                      稱├─┬─┤備                    考│
│                          │自│命│                        │
│                          │願│令│                        │
├─────────────┼─┼─┼────────────┤
│副局長、督察長、分局長、副│五│六│一  通信隊隊長、副隊長、│
│分局長、分駐所長、巡官。大│五│○│    船舶大隊長、副大隊長│
│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  │  │    、中隊長暨警察教育機│
│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  │  │    關之大隊長、副大隊長│
│長。段長、副段長。督勤股股│  │  │    、隊長、副隊長、中隊│
│長、風紀股股長、督察員、偵│  │  │    長、入出境管理局調查│
│防股股長、調查股股長、調查│  │  │    員及配屬駐外代表機構│
│員、偵查員、警備隊長、區隊│  │  │    辦事之督察員除外。  │
│長。                      │  │  │二  本欄所稱「偵查員」指│
│                          │  │  │    警察官職務等階列「警│
│                          │  │  │    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之│
│                          │  │  │    偵查員。            │
├─────────────┼─┼─┼────────────┤
│巡佐、警員、小隊長、偵查員│五│五│本欄所稱「偵查員」指警察│
│、隊員、教育班長。        │○│九│官職務等階列「警佐三階至│
│                          │  │  │一階或警正四階」之偵查員│
│                          │  │  │。                      │
└─────────────┴─┴─┴────────────┘
二、第二類
┌──────────────┬───┬───────────┐
│                            │退  休│                      │
│                            │年  齡│                      │
│職                        稱├─┬─┤備                  考│
│                            │自│命│                      │
│                            │願│令│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證照查│五│六│各警察機關刑事警察隊辦│
│驗隊、保安警察隊、安全檢查隊│五│○│理業務 (第一組) 、刑事│
│組長、組員。                │  │  │鑑識及經濟業務之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警正課│  │  │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
│員 (兼所長) 、刑事課課長。  │  │  │辦理業務 (第一組) 之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  │  │長;交通警察隊辦理業務│
│組長、副組長。              │  │  │ (第一組) 及交安業務之│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  │組長均除外。          │
│、交通警察大隊及各分局、臺灣│  │  │                      │
│省縣 (市) 警察局各分局、內政│  │  │                      │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分局第二│  │  │                      │
│ (督察) 組組長、組員、分局員│  │  │                      │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第二 (督察) 組、第三 (預防) │  │  │                      │
│組、第四 (偵查) 組及第六 (肅│  │  │                      │
│竊) 組組長、組員。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
│第二 (督察) 組、第三 (偵查) │  │  │                      │
│組及第四 (預防) 組組長、組員│  │  │                      │
│。                          │  │  │                      │
│臺灣省縣 (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  │  │                      │
│隊及少年警察隊組長;福建省金│  │  │                      │
│門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航空│  │  │                      │
│、國道公路及鐵路警察局刑事警│  │  │                      │
│察隊組長。                  │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  │                      │
│警官隊組長。                │  │  │                      │
│臺灣省縣 (市) 警察局交通、婦│  │  │                      │
│幼警察隊組長。              │  │  │                      │
│直轄市警察局、臺灣省縣 (市) │  │  │                      │
│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  │                      │
│局各分局第三 (刑事) 組及鐵路│  │  │                      │
│警察局各警務段第二 (刑事) 組│  │  │                      │
│組長、組員、分局員。        │  │  │                      │
│臺灣省市警察局各分局及縣警察│  │  │                      │
│局甲種分局第六組組長、組員,│  │  │                      │
│縣警察局乙種分局第五組組長、│  │  │                      │
│組員。                      │  │  │                      │
│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  │  │                      │
│局分局員 (兼主管) 、臺灣省縣│  │  │                      │
│ (市) 警察局各分局組員 (兼所│  │  │                      │
│長)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  │                      │
│各警務段警正組員 (兼所長) 。│  │  │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各│  │  │                      │
│警察所所長、副所長。        │  │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五│五│                      │
│警官隊組員。                │○│九│                      │
└──────────────┴─┴─┴───────────┘

第 3 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