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 4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 一、警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 二、警監班:四個月至六個月。
  •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第 6 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第 7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第 8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 9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