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