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 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 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 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第 4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6 條
- 1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 2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第 9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 一、運用社群網路、電子、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載明犯罪預防措施、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治安之聯繫、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
- 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
- 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社區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