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第 3 條

  • 1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
    •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 2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第 4 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 一、一般訓練:
    •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 二、專案訓練:
    •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第 5 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第 6 條

學科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 一、自行研讀:本署編撰教材,由員警自行研讀;各單位並得視地區特性、勤(業)務需要,自行編印補充教材。
  • 二、集中實施:每季集中實施一次;每次一天,每天八小時。

第 7 條

術科訓練為射擊訓練及體技訓練。每人每月集中訓練八小時。

第 8 條

射擊訓練項目為基本射擊、應用射擊及戰鬥射擊,由本署律定訓練進度,各單位依測驗成績分組實施並管制執行。

第 9 條

體技訓練項目為綜合逮捕術、跑步、柔道、跆拳道、綜合應用拳技或其他應勤技術訓練,並依任務特性編組實施。

第 10 條

  • 1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 2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第 11 條

業務訓練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 12 條

幹部訓練由各單位針對幹部勤(業)務需要,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 13 條

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任)務特性策訂計畫,採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第 14 條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 一、基礎訓練:由本署規劃集中訓練。
  • 二、保持訓練:由各單位依本署訂定課目基準,定期實施。
  • 三、定期複訓:由本署規劃,每年定期實施重點課目複訓。

第 15 條

常年訓練所需師資,由本署定期培(複)訓。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