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
-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 2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第 4 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 一、一般訓練:
-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 二、專案訓練:
-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