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
- 2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3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得經考選保送警察大學。
- 4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5前項預備班設置辦法及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4 條
- 1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2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 3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 4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5 條
- 1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
- 一、學系:
- (一)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 (二)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 二、研究所:修業年限碩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績及格,符合學位授予法者,分別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 一、學系:
- 2前項各系、所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大學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 3警察大學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得甄選或甄試警察專科學校成績特優或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選或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