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統一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
護之責。

第 3 條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第 4 條

警察服裝採用國產材料,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
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
附表:
┌──────────────────────────────┐
│警察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表                    │
├──────┬──┬────┬───────────────┤
│品        名│單位│使用年限│  賠      償      計      算  │
├──────┼──┼────┼───────────────┤
│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    年│一  賠償計算以月為折舊單位,其│
├──────┼──┼────┤    計算公式如左:            │
│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    年│    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
├──────┼──┼────┤    二年,價格為二千元,賠償時│
│冬  大  衣  │一件│四    年│    已用五個月。              │
├──────┼──┼────┤   (價格)  (折舊)  (應賠金額) │
│襯  衣  褲  │一套│一    年│               1              │
├──────┼──┼────┤    2,000 (1-──×5)        │
│皮        鞋│一雙│一    年│               24             │
├──────┼──┼────┤    =1,583.35元              │
│襪        子│兩雙│一    年│二  使用不足一個月者,均以一個│
├──────┼──┼────┤    月計算。                  │
│雨        鞋│一雙│二    年│                              │
├──────┼──┼────┤                              │
│雨        衣│一套│二    年│                              │
├──────┼──┼────┤                              │
│領        帶│一條│二    年│                              │
├──────┼──┼────┤                              │
│領  帶  夾  │一枚│二    年│                              │
├──────┼──┼────┤                              │
│褲        帶│一條│一    年│                              │
├──────┼──┼────┤                              │
│臂        章│二枚│一    年│                              │
├──────┼──┼────┤                              │
│胸        章│一枚│一    年│                              │
├──────┼──┼────┤                              │
│領        章│一付│一    年│                              │
├─┬────┴──┴────┴───────────────┤
│製│一  穿著夏 (冬) 季警察制服執行公務頻繁致耗損較多之單位,│
│發│    得由各該警察機關酌情縮短使用年限。                  │
│標│二  新進警察人員當年度因執行公務需要,以製發冬季警察制服│
│準│    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套為原則。                      │
│  │三  警察服裝每年應依物價指數與市面製作價格,由內政部警政│
│  │    署統一編訂製作價格標準,供各級警察機關服裝製發參考。│
└─┴────────────────────────────┘

第 5 條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
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 (官) 查明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第 7 條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第 8 條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依規定繳庫,其在中央機關者,
為國庫;在直轄市、縣 (市) 機關者,為直轄市、縣 (市) 庫。

第 9 條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
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第 10 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裝
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 (作業) 人員之服裝,
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層報內政部備查。

第 11 條

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登記報表等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